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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博推荐 | 博物馆版权那些事儿
事实上,在同时收藏和展出(含借展)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的综合性博物馆中,我国《著作权法》所列举的八种主要作品形式(除兜底条款外)均有涉及。所不同的是数量比例、资源属性及版权归属的差异,如它们或为文物藏品,或为临时展品,或为与藏品有关的出版物、数据库等;其版权或归属作者,或由继承人享有,或属博物馆,或共同享有。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信息化条件下博物馆文物藏品和相关信息资料数据库的建立,上述“作品”形式在储存和传播手段上实现了新的突破。法定的著作权表现形式仅限于前述八个类型,博物馆环境中相关信息资料储存和传播手段的创新并没有改变其类型化特征。如文物藏品数据库中的美术、摄影作品,依然属美术、摄影作品类型,因为数据库作为一个资源的集合,其反映和传播的信息本质还是藏品或相关资源。
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45号文件《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当然,如果其编排思路和手法新颖独特,可考虑将其界定为汇编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便是典型例证。
博物馆环境下的作品,除了借展的展品、博物馆自身拥有独立财产权的出版物、研发物等财产所有权与著作权集于一身的情形外,其它任何情形下的作品都有可能处于财产所有权与著作权分离的状态。但无论如何,与著作权法保护的其它对象一样,博物馆环境下的任何作品之上也设定有“束权利”(或称“权利群”),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个方面。
然而,在博物馆内这些权利的归属状态有其特殊性,或者说更为复杂。它们不总是始终归属一个主体,或者说权利人并非完整著作权主体,它们会因时因地因情势的变化而出现分离。这也决定了研究各种情形下著作权归属的必要性。
从实践来看,博物馆内对著作权归属的判断较为复杂的情形主要是对藏品、复制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以及各类出版物著作权归属的判断,现分述如下:
一般而言,博物馆是其藏品的财产管理者(文物藏品归国家所有)。但就著作权而言,则要分别情形判断归属问题。依照《著作权法》,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归属作者或著作权原始主体,而不论藏品来源如何。但著作财产权并不总是归属作者或其原始主体。因为这些权利可以许可或转让他人行使。这样,博物馆在某些情形下对其符合作品条件的藏品也享有著作权,具体有:
2、藏品的作者身份不明时,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在博物馆为原件所有人(若文物则国有)时由博物馆享有。
3、如藏品系未曾发表过的遗作作品原件,如作者生前未明确表示不予发表,其死后50年内,该作品的发表权由博物馆行使,并与作者继承人共同享有著作权。
实践中,博物馆往往与他人(包括其它单位)共同完成展品(如雕塑、模型或场景)的创作、共同开发文化产品和软件,以及共同进行藏品的数字化等工作。这些情形下共同完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确认、许可或转让事宜的妥善解决尤为重要。
首先,应分清它们是合作作品,还是委托作品。如果博物馆与他人对某件作品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和行为,则双方或多方都是合作作者。著作权共同享状态下进行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则属职务作品。当然,如果博物馆为职工个人的创作提供了主要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等条件且为此承担责任,或事先约定由单位享有著作权时,应由博物馆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它权利,作者可藉此获取一定奖励。如上述作品系博物馆主持下充分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则博物馆属“视为作者”的情形,是著作权权利人。
实践中,展览大纲和藏品图录等由单位集体创作,权利归属博物馆集体的情形居多,而单纯的著作类出版物则要分别情形判断著作权归属,或纯属个人,或纯属法人,或系职务作品。当然,著作权归博物馆法人单位时,职工个人(摄影师、设计师等)可单独享有对摄影、制图等作品的署名权。
如果博物馆并没有参与实质性创作,只是委托他人完成某件作品,则该作品属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依合同约定而定。没有订立合同或者没有明确约定时,则归属受托人。如某些博物馆的文物藏品数据库系统,虽然藏品信息资源的财产所有权和信息资源本身的著作权较为明确,但对于数据库的建设,只是委托了有专业技术力量的受托人进行,自己并没有参与实质性的开发。这种情形下著作权归属的约定,以及在权利归属明确时对许可使用或转让事项的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无论对博物馆内所编著书籍、展览大纲、藏品图录等出版作品的类型如何划分(主要有新作品和汇编作品之分),但它们在著作权方面的突出问题是个人、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分。根据实际情况可作如下界定:
2、如果相关成果是博物馆职工在履行职责期间于领受工作任务的状态下进行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则属职务作品。当然,如果博物馆为职工个人的创作提供了主要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等条件且为此承担责任,或事先约定由单位享有著作权时,应由博物馆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它权利,作者可藉此获取一定奖励。
3、如上述作品系博物馆主持下充分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则博物馆属“视为作者”的情形,是著作权权利人。实践中,展览大纲和藏品图录等由单位集体创作,权利归属博物馆集体的情形居多,而单纯的著作类出版物则要分别情形判断著作权归属。当然,著作权归博物馆法人单位时,职工个人(摄影师、设计师等)可单独享有对摄影、制图等作品的署名权。
博物馆内关涉著作权保护事项,从实践来看,博物馆界在有关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和合理使用,以及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等方面仍存在认识模糊,行为不规范的情形,这也成为博物馆内著作权保护尤须关注的重要事项。
《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著作权相关权益的同时,为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的传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也进行了部分限制,这为在不侵犯著作权人相关权利的情况下的合理使用带来了便利。结合实际,博物馆内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的情形大致有:
二是创作作品时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是博物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是博物馆特有的一项法定权利,而认为“博物馆计划展出画家的油画,在获得作品同时,还应告知画家,并取得其同意或支付一定费用之后方可展出”的观点可能误解了《著作权法》的规定。
四是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博物馆等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当然,前两种情形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应谨慎行使合理使用权,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不合理地损害其合法利益。
鉴于此,由于博物馆环境的公开性和复杂性,更加凸显出在相关作品使用或许可使用,以及转让或受让的场合,博物馆和相关方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的必要性。
(文章来源于《中国文化遗产》2014年第5期,原标题:《博物馆内"作品"的著作权(版权)归属及保护问题》,作者:付莹。有删改)